论个人信息保护中的人格保护与经济激励机制
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中的“知情—同意”框架偏向于通过信息主体自治以保护个人信息,这一路径选择对信息的合理流通和利用构成了严苛的限制,实践中也存在形式化问题.从理论基础和经验逻辑看,“知情—同意”规则需要考虑更为具体的场景;而在具体场景中,对信息主体的经济激励机制可以引导和促成信息主体的“同意”.因此可以将经济激励作为同意的促成机制,这有助于在不偏离“知情—同意”规则的前提下,为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合理利用双重目标的实现提供一种平衡方案.通过经济激励机制,信息处理者可与信息主体共享数据利用产生的经济收益,由此适当突破“必要性原则”,获得超出为信息主体提供服务之目的的数据处理权限.但经济激励机制亦需受到内容和形式上的限制,避免被泛化为普遍适用的数据处理后门.在当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中,可以考虑引入经济激励制度,构建人格保护与利益激励相结合的“二元机制”,在坚持人格保护的原则下,通过经济激励机制有效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的合理流通和利用.
个人信息、人格保护、经济激励、知情—同意、数据利用
2020-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06-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