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一般人格权的价值基础与表达方式
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以人格尊严、人格自由等法秩序内涵的基本价值为基础,这也决定了作为一般性条款的一般人格权在制度功能上具有极强的涵摄能力,可以有效缓解法的安定性与向社会生活开放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与民法上的这种功能预设相一致,一般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的具体表述可以是“其他人格利益”而非必须采用“一般人格权”概念.当然,为使“其他人格利益”概念持续向社会生活开放,毋需在民法典中将其价值基础明确宣誓出来并限定在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内,而是应交给司法实践,由法官根据实践发展而在个案中综合考虑法秩序内涵的基本价值确定,从而维持法典外在体系的科学严谨性,实现内外在体系的融贯性.
一般人格权、其他人格利益、人格尊严、人格自由、人身自由、价值基础
司法部2014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国语境下人格尊严的民法保护”14SFB30031的阶段性成果,并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QL18008
2019-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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