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基本问题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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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基本问题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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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需要满足以下要件:有特别法对于具体组织类型的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 但是经登记或批准;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具有主体独立性.业主委员会可以取得非法人组织资格.非法人组织和"其他组织"是不同的概念.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属于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可以具有独立的财产权, 但是《民法总则》并不要求非法人组织必须拥有自己的财产.应当区分非法人组织对自己财产的财产权与出资人 (设立人) 对非法人组织所具有的权利.取得非法人组织资格可以产生财产区隔的效果.非法人组织债务承担规则中的无限责任仅指出资人 (设立人) 对于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最终承担无限责任.非法人组织对于其出资人 (设立人) 自身的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

非法人组织类型、主体独立性、财产区隔、债务承担、分支机构

D923;F206;D631.4

2018-09-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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