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行为的效力评价体系
我国现行法将法律行为不发生完全效力的情况三分为无效、可撤销和效力未定.这个体系的问题在于三分法并不全面,内部的区分标准不一致,无效和可撤销时有界限不清、后果不确定的情况.这些问题来自于三分法的历史形成过程.借助历史经验,解决方案是区分法律行为的利益设立和利益实现两个阶段的法律评价,前者判断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后者决定法律行为是否具体生效.有效和生效区分符合法律行为的私人自治性质和效力乃是法律评价这两个特点.基于该前提,一方面应简化无效和可撤销概念,使其成为法律行为有效与否的评价后果;另一方面,应该完善不生效力各个类型的研究,以处理无效、被撤销法律行为的后果.
法律行为、无效、可撤销、效力未定、不生效力
DF5;D91
2018-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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