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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物权编(专家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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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物权法定] 物权,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创设. 第二条[分离原则、抽象原则] 民事主体实施的与物权变动相关的债权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法律行为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或者未交付标的物的,不影响债权行为的效力. 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但当事人对动产物权的变动另有约定的除外.

专家建议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物权编

D923.41;G80;F203

2017-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7页

17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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