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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人格保护的困境与前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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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总则》首次确立了数据和虚拟财产的客体地位,但网络虚拟人格的固有部分保护容易被忽略.在个人网店的名誉被侵害的情况下,通常只能主张经营者个人的名誉权受到了侵害.至于游戏人物的虚拟人格的名誉以及操作游戏的自然人的名誉,在特定的能够识别并将二者联系起来的群体中,可看作是重合的;在其他情况下,二者被视为不同客体,也就是说,对于上述名誉的侵害,视为一个侵权行为侵害了不同的客体.网络虚拟人格的保护方式有二种:一是把虚拟人格归为虚拟财产,从而使虚拟人格被自然人人格吸收,这也是目前《民法总则》体现的保护方法;二是承认虚拟人格的准人格性,让虚拟人格和自然人人格一定程度分离,在虚拟人格商业化过程中弱化其人格属性.

网络虚拟人格、名誉权、虚拟财产、准人格

D923;D621.5;F272.9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CFX014

2017-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9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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