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电信监听的法律规制——基于基本权利的分析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属于德国基本法中具有较高保护位阶的法益,而刑事诉讼中的电信监听对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进行了限制.基于法律保留原则,德国刑事诉讼法中对电信监听作出了详细的程序性限制.另外,电信通讯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和通话内容,不能理所当然地适用电信监听的有关规定,针对不同的电信数据,德国刑事诉讼法中有不同的适用条款.此外,在反恐时代,刑事追诉机关是否有权通过植入“木马程序”来进行秘密侦查(例如“网络搜查”和“源端监听”),目前在德国尚存在较大的争议.
基本权利、电信数据、电信监听、网络搜查
TP3;F62
2017-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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