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欧洲人权法院判决对内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影响与改造
凭借个人申诉机制、裁判具有拘束效力、签约国负有遵循和转化义务、拥有自主性解释权力这四大法宝,欧洲人权法院判决对内国刑事诉讼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这种影响不仅体现为对微观层面的概念、规则,中观层面的诉讼原则及具体制度的改造,还包括对内国刑事诉讼法典的再造.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应当借鉴欧洲人权法院判决对内国刑事诉讼制度影响与改造的经验,选择立法模式和司法判例模式相结合的“双轮驱动”模式.
欧洲人权法院、判决、刑事诉讼制度、影响
D925.2;F832.51;F27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南政法大学校级引进人才科研项目
2017-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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