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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的正当性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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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救济功能是(知识产权侵权)未决警告函案件的规范价值所在.未决警告函案件具有高度的事实依赖性,现有理论研究未能提供此类案件裁判的有效指引,发送未决警告函行为的性质不明是症结所在.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是一种专有权的权利行使行为,我国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进行规制,核心在于维持专有垄断与自由竞争之间的平衡.不能通过知识产权事后被判定无效、撤销或不成立侵权而倒推发函者捏造“虚伪事实”.发函行为正当性审查应以“过失论”为标尺,判断发函者是否善尽谨慎注意义务.

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权利行使、商业诋毁

D922.294;F721;D6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ZDC020

2016-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8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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