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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保护解释论的三个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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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245条有关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规范,是独立的请求权规范基础而非参引性规范,占有人有权直接依据该条规定请求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规范基础与归责原则存在本质区别.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一年期间性质上应该解释为除斥期间,该期间可以并且有必要一体适用于所有的物上请求权性质的占有保护请求权.物之占有是民事生活中一种普遍的事实,该事实具有可侵性.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存在本质区别,占有之诉败诉以后当事人有权提起本权之诉,本权之诉败诉以后当事人亦有权提起占有之诉.有本权的占有人占有被侵害时享有占有诉权固无问题,其是否享有侵害占有损害赔偿的本权诉权则受制于侵权法的保护范围以及侵害占有是否即构成侵害本权等因素.

侵害占有、请求权基础、占有之诉、本权之诉

D923.2;F283;K561.3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16-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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