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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夫·罗斯的权能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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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法哲学家阿尔夫·罗斯认为,权能乃是一种在法律上得到证立的,通过并依据对相关效果的宣示,从而创制法律规范(或者法律效果)的能力.就此而言,权能在本性上具有可能性、规范性、处分性、表示性;权能规范属于构成性规则;权能的理由是基于私人以及公共领域的自治.但富有争议的是,根据以其命名的“罗斯化约定理”,所有其他规范性概念都能够被化约为义务概念;又由于权能规范规定了创制义务规范的程序,并使得主体负有义务根据该义务规范而行动,因而权能规范也可被化约为义务规范.然而,通过否定化、关系化、潜能化三项逻辑运算可以得出,虽然权能蕴含着潜在的义务,但是反之并不成立.义务不仅能通过权能的行使,也能通过其他行为,譬如不法或犯罪行为,得到证立.布列金由此认为,罗斯在后期从根本上改变了化约主义立场.但是,权能规范仍然可以被理解为合秩序性创制的行为规范之行为规范,具有元规则地位;只不过创制行为所体现的私人以及公共自治具有不可化约性.在此意义上,罗斯化约定理的核心部分仍然是真实的,他关于权能的立场也是一以贯之的.

权能的本性、构成性规则、私人与公共自治、罗斯化约定理、元义务规范

2013-1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14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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