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证人依保证之从属性享有的抗辩权范围——举轻明重方法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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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证人依保证之从属性享有的抗辩权范围——举轻明重方法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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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担保法》第20条的适用范围 我国《担保法》第20条基于保证债务的从属性,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据此,当主债务上附有抗辩权时,保证人就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抗辩权。然而该条未提及当债务人享有的不是抗辩权,而是事实抗辩或是形成权时,保证人能否向债权人行使这一权利,导致适用范围上的争议。对此作一认真探讨实为必要。

抗辩权、保证人、从属性、《担保法》、连带责任保证、第20条、保证债务、债务人

D923.6(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第五期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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