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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丹立法主权理论的论证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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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治理模式从中世纪向近代的转变很大程度上可以视为中世纪式的被动的、运用司法权展开的治理开始转变为以立法权和执行权(或日行政权)为核心的更为积极主动的治理.其中,一方面国王垄断了立法权,并理所当然地被视为王国内惟一的立法者,国王借助于立法者的身份通过统一的立法整合国家,并进而借助于统一的立法推进社会变革,立法权成为国家权力的核心,立法权的运用成为国家治理的起点;另一方面国家治理的绝大部分职能由司法官吏转由新兴的行政官僚掌控,新兴的行政官僚被界定为立法的执行者.”1”或者按迈克尔·曼教授的说法,新型的统治有两个基本要素:(1)君主是人间惟一的法律来源;(2)君主凭借常设的、专业的、附属的官僚机构和军队进行统治.

立法权、主权理论、Significance、国家治理、中世纪、行政权、立法者、官僚机构、治理模式、统治、统一、司法官吏、社会变革、立法整合、君主、基本要素、核心、国王、国家权力、执行者

D9(法律)

2010-07-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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