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视野下善意取得之善意要件的制度设计——《物权法》第106条之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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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视野下善意取得之善意要件的制度设计——《物权法》第106条之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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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06条分3款规定无权处分情形下物权(主要是所有权)的得丧变更.其中第1款后句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应该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这就是该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

证明责任、视野、善意取得制度、制度设计、《物权法》、Elements、System Design、Theory、Acquisition、不动产、受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权、登记、转让、无权处分、问题说明、法律、价格、法规

D9(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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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5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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