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的自由心证与法官对证据自由裁量——以民事诉讼为考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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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的自由心证与法官对证据自由裁量——以民事诉讼为考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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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心证为大陆法系认证过程中对证据的判断原则,而自由裁量也涉及法官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所具有的自由选择的权力.自由心证主要依靠法官的主观意识与经验知识来对事实”碎片”进行必要的挑选与组合以最终确定民事纠纷事实的过程.自由裁量主义促进司法的能动主义,”1”为更能使裁判结果趋向于实质真实,”2”法官应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分配与平衡正义.”3”因此,法官的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是诉讼中极其重要的两个问题,尽管两者存在区别,”4”但都是具有主观能动性与客观规律性的紧密结合的两个问题,这种紧密结合尤其表现在证据认定领域之中.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践中,发现案件真相与抑制法官主观随意性的矛盾同样存在,如何解决这个矛盾也就是要解决好民事证据判断与对证据自由裁量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在理论上争论不休,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两者的区别及合理运用也是非常难以把握.

法官、自由心证、证据认定、自由裁量权、民事诉讼、考察、Evaluation、问题、主观能动性、认证过程、客观规律性、自由选择、主观意识、证据判断、诉讼实践、司法实践、实质真实、判断原则、民事纠纷、矛盾

D9(法律)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2008D08054

2011-03-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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