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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8561.2008.04.010

"特定的物"是"特定物"吗?——与"通说"商榷

引用
@@ 一、立法对物权客体的界定及我国大陆通说 (一)比较法上对物权客体的界定 物是物权法研究的逻辑起点.[1]物是物权的客体.客体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2]<德国民法典>第90条规定:"法律意义上的物仅为有体物."<日本民法典>第85条规定:"本法所称物,谓有体物."<意大利民法典>第810条规定:"所有能够成立权利客体的物都是财产."

物权客体、民法典、有体物、物权法、权利义务、权利客体、逻辑起点、界定、法律意义、意大利、比较法、日本、立法、对象、德国、大陆、称物、财产

D92;DF5

2008-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99-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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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8561

11-3171/D

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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