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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8561.2004.05.006

允诺禁止反言原则在涉外合同中的适用

引用
@@ 允诺禁止反言原则(promissory estoppel)源于"禁止反言"原则(the doctrine of equitable estoppel).[1]禁止反言原则是英美法中一项古老的原则,首先在合同领域展露锋芒,之后在保险法、[2]公司法、[3]合伙法[4]和知识产权法[5]等领域均得到广泛适用.在其发展过程中,禁止反言原则不断细化,现已形成允诺禁止反言、误述禁止反言(the doctrine of estoppel by representation)、[6]财产所有人禁止反言(Propertary estoppel)和习惯禁止反言(Estoppel by convention)四种并列形式.

禁止反言原则、涉外合同、适用、允诺禁止反言、知识产权法、合同领域、英美法、合伙法、公司法、保险法、习惯、过程、财产

D99;D92

2008-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6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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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8561

11-3171/D

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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