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驱动型并购创新效应的反垄断审查
数据驱动型并购能够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聚合数据.平台滥用数据力量形成的竞争优势可能会损害数字市场上的创新.《反垄断法》明确将并购行为对创新的影响列为并购审查的关键考量因素,但如何构建数据驱动型并购创新效应反垄断审查的理论分析框架仍是理论研究较为薄弱的地方.应当以《反垄断法》及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为指引,构建针对并购创新效应的二元审查路径.在初步审查阶段,应秉持数据中心主义的理念审查并购指向的数据是否特定、是否构成关键投入、是否可替代.在深入审查阶段,应从内、外两个向度分别审查并购对创新的影响.对于需要附加限制性条件以消除潜在创新损害的数据驱动型并购,应完善以开放数据为中心的行为救济方案体系,防止创新损害的发生,维护数字市场的竞争秩序.
数据驱动型并购、数据封锁、二元审查、创新损害、开放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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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51(中国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数字时代的竞争法转型项目21CXTD08
2022-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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