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层股权结构国际监管经验的反思与借鉴
基于便利创新企业融资和增强境内交易所竞争力的考虑,我国应当修改相关法律规则,允许公司上市时采用双层股权结构.研究美国、新加坡以及香港地区等监管双层股权结构的过往和现行做法,本文提出我国应当树立匹配监管的理念;而基于投资者博弈能力较弱的现状,若想在短期内对该结构应用实施有效管理,宜采取从严监管的策略,考虑“搭车”监管的方式,探索形成符合我国市场现实特点的制度安排.在设立阶段,可采取首发上市、行业和适格持有人等限定措施;在运行阶段,限制表决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分离程度,设置一股一权表决事项清单;在退出阶段,设立逐渐退出(转换)机制和事件型夕阳条款.长远来看,努力提升投资者博弈能力是克服双层股权结构可能不利影响的根本途径.
双层股权结构、匹配监管、同股同权、发行上市、控制权强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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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经济法、财政法)
2019-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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