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储备制度正当性考辨——以收储范围为视角
我国土地储备制度偏离设立时的初衷,收储范围严重扩大化,是国家垄断建设用地一级市场的制度安排、宪法条文本身的模糊性以及征收制度中的法定低价补偿造成的恶果。改革土地储备制度,并不是要取消这一制度,而是要对土地收储范围进行限制和收缩,打破建设用地一级市场上国家的独家垄断地位,对《土地管理法》从立法理念到具体条文进行全面革新。待将来时机成熟时,还应制定统一的《征收征用法》,全面规制政府征收征用权力的启动前提、补偿标准及程序。
土地储备、土地回收、土地收购、土地征收
48
D912.3(法学各部门)
上海市第三期重点学科--经济法学项目S30902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17-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