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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农地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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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在以GDP增长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模式下,农地转用过程由政府主导、公司开发,农民虽然可以得到补偿,但从长远看,农民难以从土地增值中长期获益,因而会出现GDP增长与农民利益脱节的问题,最终导致少数资本同盟利益与广大农民利益的”拔河”.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所有,政府征用农村土地应主要从事公益事业开发.政府转让给开发公司的是土地一定时期的使用权,而不是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前后差价很大,农民不能分享其中任何利益,这是导致利益”拔河”的关键.解决办法之一,是用法律确立和保障农民对土地租金的收益权.

农地征用、集体所有制、土地权

43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7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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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0-5919

11-156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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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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