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财团的信托——比较法上的考察与分析
从法律概念与功能两个层面来研究信托制度,可以认为信托的法律性质是独立的目的财团.对英美法、混合法和东亚大陆法系地区的比较法考察表明,普遍接受的信托”双重所有权”是对概念的误读.法律虽然将信托财产置于受托人的名下,但不否认信托财团的独立性,理论上必须认真对待信托是否享有法人地位的观点.信托作为独立的财团,可以自由设定目的,这是当前信托被广泛适用于金融领域的基础.商业实践的发展将促进对信托法律性质的理解.
信托、财团、所有权、比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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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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