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体育法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
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把可能涉及宪法的问题称为体育法的基本问题,把可能影响体育本质的问题称为重要问题.在体育法的立法模式问题上,笔者主张我国体育法在稳定的国家体育政策的支持下,对特定的体育领域采取干预主义的立法模式;在需要灵活调整体育政策的领域采取不干预主义的立法模式.在国家各级政府对体育的责任问题上,笔者认为我国体育法可以采取以中央集权式的立法为基础,以地方性立法为补充的模式.地方性立法原则上只应当在中央规定的基础上,规定更高的地方性标准和地方性责任.在国家体育运动的统一性问题上,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对重要的竞技性体育运动采取统一性模式,对一般性竞技项目和群众性体育运动采取非统一性模式,并且根据形势发展进行调整.在体育法理论中需要特别重视的几个问题中,笔者对身体性教育、全民体育运动、反对观众暴力、反兴奋剂问题、体育争议的解决、媒体、资助与赞助问题,根据我国情况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
体育法、人权、奥林匹克运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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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08-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