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1051.2011.07.007
行政部门所保管的人事档案遗失的权利救济
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将档案关系人起诉遗失其人事档案的行政部门的案件归入行政诉讼,并认为行政部门对人事档案的管理是不具有可诉性的内部管理行为,从而否定了档案关系人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在人事档案管理中,无论是行政部门进行管理,还是企事业单位进行管理,都不存在行政法意义上的从属关系.人事档案管理的本质是对物(档案载体)和信息(档案内容)的管理,不存在对档案关系人本身的管理,应当坚持扩大认定私法关系的司法政策,将因档案保管部门遗失所管理的人事档案的诉讼统一界定为民事案件,按照民事诉讼进行审理.
人事档案、个人信息、内部管理行为、权利救济
D92;F27
2012-0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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