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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1051.2005.01.007

论档案开放与档案公布的不可分离性

引用
@@ <档案法>第19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第22条又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这表明,在我国,档案"开放"不等于档案"公布",即便是已开放的档案,在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之前,他人不得自由传播.这样,对利用者而言,开放的档案可以利用但不能公布.那么,档案开放与档案公布之间又是怎样的关系呢?本文将追溯两个语词的发展脉络,并展开对这一问题的讨论.

档案开放、档案公布、国家档案馆、机关、关机、人民共和国、组织、自由传播、授权、关公、自形成、利用者、档案法、证明、脉络、公民

G27;G72

2005-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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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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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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