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786/j.cnki.cn14-1066/g2.2019.1.013
网络文化时代笔名的商业化及其侵权标准判定
笔名源自中国古代的“自号”,然而事易时移,笔名由于命名规则、掌控规则和商业价值的形成等诸多原因,已经由人身符号逐步演变为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尤其是在网络文学商业发展的大背景下,应对笔名属性及其侵权标准进行法律界定.在法律上对笔名的财产性质进行确认,建立以相似性为基础,混淆可能性为限定的笔名侵权标准.
笔名、财产权、标识、相似性、混淆可能性
G237(出版事业)
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大数据产业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CYB17014
2019-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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