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786/j.cnki.cn14-1066/g2.2017.08.016
网播组织的著作权法保护问题研究
新媒体推动了节目制作与播放技术的发展,一方面,传统媒体越来越普遍地采用网络播送节目;另一方面,网播组织兴起,使其能够独立制作节目并通过网络公开播放.不过,在现有的《著作权法》下,网播组织并不享有广播组织权利的主体地位,导致网播组织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网播组织与传统广播组织都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投入,网络广播与传统广播仅存在传播手段的差异.根据“技术中立”原则,网播组织亦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正在对《著作权法》进行第三次修改,应借此机会,在其中赋予网播组织以广播组织权的主体地位.
著作权、广播组织权、技术中立、网播组织
G232(出版事业)
2017-09-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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