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6687.2015.03.021
作品标题的可版权性探究
标题的特殊性在于其简短和精练.表达量虽不是作品受版权法保护的决定性因素,但对作品的可版权性产生重要的影响.表达量越少,越容易构成公有领域的日用表达,也越可能落入思想的范畴.因此,在判定标题等表达量较小的创作成果的可版权性时,应持审慎的态度.虽然无法为作品在表达上确定一个最低限度的量,但通过提高判定标题等短句可版权性的判断标准,可在保护权利人的同时,保证公众的再创作自由.
作品标题、独创性、表达量、思想表达二分法、版权性判定
G237(出版事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研究生课题“网络交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研究”2013B1303的研究成果;国家留学基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博士生国际化联合培养项目资助
2015-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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