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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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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以下简称飞行检查),是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针对生猪屠宰厂(场)组织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特定监督检查.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飞行检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飞行检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屠宰厂、飞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主管部门、畜牧兽医、预先告知、行政区域、监管工作、监督管理、农业部、总则、政府、人民

D92;TS

2017-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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