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的信用合作
一、2014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信用合作的规定
2014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信用合作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是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 完善地方农村金融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监管职责,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适时制定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管理办法.
农民合作社、合作金融组织、农村地区、信用合作、金融管理体制、风险补偿基金、供销合作社、组织发展、资金互助、运行规范、文件、培育发展、金融机构、金融风险、金融发展、监管职责、管理办法、固定回报、地方政府、适时制
F83;F32
2014-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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