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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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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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同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人民共和国、动物疫病、动物防疫、动物产品、进出境、养殖业发展、动植物检疫、卫生安全、人体健康、人工饲养、家畜家禽、管理活动、总则、脏器、预防、血液、维护、生皮、胚胎、控制

S82;D02

2013-06-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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