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兽药管理制度比较研究(连载)略有区别的饲料兽药管理制度——饲料、兽药管理条例比较研究之二
兽药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样品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农业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兽药管理条例、《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管理制度、兽药经营许可证、饲料、生产许可证、连载、主要负责人
S859.6(动物医学(兽医学))
2013-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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