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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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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精神,《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令第144号)提出了明确要求:1.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行政许可、畜禽养殖、《食品安全法》、进出口食品、食品原料、备案管理、食品生产企业、检验检疫部门

F426.82(中国工业经济)

2012-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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