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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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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畜禽新品种审定类 (九)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 根据《畜牧法》的规定,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邗门公告。审定所需的试验、检测等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会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畜禽养殖、行政许可、新品种审定、行政主管部门、畜禽遗传资源、畜牧兽医、国务院、收费办法

S882.2(蚕桑)

2012-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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