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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过期单位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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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大对种畜禽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不断强化企业守法经营意识。净化种畜禽市场,种畜禽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仍有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持有过期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切实保护养殖者合法权益。省局对到期后未申办《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予以通报(名单附后),并提出如下要求:

经营许可证、畜禽生产、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企业

S816.7(普通畜牧学)

2012-07-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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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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