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上接第7期)二、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类(五)从国外引进畜禽遗传(五)从国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根据《畜牧法》的规定,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经批准的,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畜禽养殖、《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行政许可、畜禽遗传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畜牧兽医、遗传资源保护、人民政府
S851.3(动物医学(兽医学))
2012-07-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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