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条例》解读之二:关于禁止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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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解读之二:关于禁止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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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生产假、劣兽药这是《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①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②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兽药管理条例》、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解读、《条例》、国家标准、假兽药、劣兽药、国务院

S859(动物医学(兽医学))

2012-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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