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船货双方权利与义务之平衡 ——从海商法的正义到民法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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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3541.2020.01.007

论船货双方权利与义务之平衡 ——从海商法的正义到民法的正义

引用
长久以来,我国海商法中船货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平衡的,它更偏向承运人利益,并表现在船货双方权利义务总量不对等以及权利与义务不对应两个方面,形成海商法下的"正义".《中国海商法》的相关条文有待补充与完善.回顾海商法发展史,从罗德—罗马法到国际商人法,从海牙—维斯比规则到鹿特丹规则,船货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历经了一条从货方"义务本位"发展至"权利义务本位"的发展道路.《中国海商法》的修改也应遵循这种精神,平衡船货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形成民法上的"正义".

权利义务平衡、正义、义务本位、权利义务本位

D902(法的理论(法学))

上海市艺术科学规划重点课题"上海邮轮文化培育与法律保障研究";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重点专项课题"长三角自贸区航运政策联动与创新研究";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WTO框架下中国自由贸易港法律创新研究"

2020-03-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5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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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论丛

1000-3541

23-1073/C

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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