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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3541.2019.04.007

郑玄之“以《诗》为法”论

引用
董仲舒提出的“以《诗》为法”(将《诗》作为人们言行的法则)之用《诗》理念为汉人所接受,为汉人用《诗》方式.郑玄对之做了细致的阐发,特别是从“孔子删诗”角度将董仲舒的“以《诗》为法”转变为“孔子‘以《诗》为法'”,极大地拓展了“以《诗》为法”的内涵,并将此用《诗》理念发展为《诗》学诠释观,将之用于《诗经》作品的诠释.此说得到孔颖达《毛诗正义》等学者的接受.

董仲舒、郑玄、诗经、以《诗》为法、删诗

I206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春秋学与汉代《诗经》学关系研究”18BZW033;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项目“董仲舒与汉代‘以《诗》为法’研究”15SKG147

2019-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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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541

23-1073/C

2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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