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3541.2019.03.005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备案审查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备案审查中,存在着多头备案、备案审查权与改变权、撤销权不一致的情形,使得备案审查制度没有充分发挥立法监督的效果.必须改革备案审查体制机制,建立以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备案审查为主备案审查体制,并赋予备案审查主体以充分的改变权与撤销权,以及时纠正违法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为提高备案审查的质量,必须建立备案审查专家队伍、立法的法律责任制度等,以使备案审查制度真正走上专业化、法治化轨道.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备案审查制度、立法监督
D927(中国法律)
2019-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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