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市场经济应以民法为主导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0-3541.2019.02.006

推进市场经济应以民法为主导

引用
民法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推进市场经济,必须民法为主导.行政法和刑法不能够替代民法甚至排斥民法.凡是民法能够调整的,行政法和刑法不得再涉及.市场经济中必须慎用刑法.凡是民法能够解决的,不能够动用刑法.中国历史上曾经有过发达商品经济,但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逐步走上市场经济,一个突出的原因是政府控制了经济,扼杀了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公平竞争.民法是市场经济的权利宣言,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大法.政府在市场中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落实民法、实施民法,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无论是行政法还是刑法都要有利于市场经济的根本大法民法的有效实施.

民法、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基本法

D92(中国法律)

2019-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25-32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北方论丛

1000-3541

23-1073/C

2019,(2)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