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3541.2019.02.006
推进市场经济应以民法为主导
民法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推进市场经济,必须民法为主导.行政法和刑法不能够替代民法甚至排斥民法.凡是民法能够调整的,行政法和刑法不得再涉及.市场经济中必须慎用刑法.凡是民法能够解决的,不能够动用刑法.中国历史上曾经有过发达商品经济,但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逐步走上市场经济,一个突出的原因是政府控制了经济,扼杀了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公平竞争.民法是市场经济的权利宣言,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大法.政府在市场中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落实民法、实施民法,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无论是行政法还是刑法都要有利于市场经济的根本大法民法的有效实施.
民法、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基本法
D92(中国法律)
2019-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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