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3541.2012.06.024
批判的向度及其旨趣——哈贝马斯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的重构
哈贝马斯将其交往行动理论与商谈伦理延伸到法律领域,试图通过重构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建构其商谈程序法哲学.他重构马克思法哲学根基、重构马克思法律本体论、重构马克思法律功能论、重构马克思法律“社会物质基础说”、重构马克思法律价值论,从而指向其批判的理论旨归——追寻人类的自由、权利和解放.这五个向度的比较研究,彰显了哈贝马斯重构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的致思理路,以及这一致思理路的价值与不足.
哈贝马斯、马克思、法哲学
B516(欧洲各国哲学)
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道德与法律——哈特、德沃金与哈贝马斯对法律正当性的三种论证模式》0YJC720050;2012年浙江省社科联研究课题《批评的向度及其旨趣——哈贝马斯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的重构》012B057
2013-05-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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