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3541.2012.02.034
论朱熹对儒家法制原则的改造
"明刑弼教"学说直接凸显刑罚功能,远不如"德主刑辅"粉饰统治阶级"仁政"的效果,故而在宋代以前难以获得统治阶级的青睐.为强化封建国家的政治职能,朱熹密切关注古代法制体系的具体结构,对儒家传统的"德主刑辅"概念作了新的注解,对"明刑弼教"法制原则作了进一步阐发,添加了诸多新的内涵.
朱熹、儒家自然法、德主刑辅、明刑弼教
K23;D90
2013-10-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52-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