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3541.2004.05.028
俄联邦与立陶宛行政司法实践若干问题之比较
俄联邦与立陶宛在建构行政司法行为的法律规范机制以及行政委员会,在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主体地位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这与两国行政法律理论研究的现状以及两国培植行政司法发展的外部环境的健全程度尚存在一定差距有直接关系.立陶宛在行政司法制度建设上的合理性、系统性及实效性,一定程度上可以为俄联邦所借鉴.同时,立陶宛行政司法具体实践的成功经验表明,建立独立、自治的,脱离普通司法法院体系的行政法院体系是保证行政司法实践良性运行的最理性选择.
俄联邦、立陶宛、行政司法
D908(法的理论(法学))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29-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