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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8106.2019.04.018

水污染环境犯罪司法解释规则设计偏差及矫正 ——以水环境法益为解释视角

引用
当前我国惩治水污染犯罪的司法解释规则设计存在偏差,主要表现在仅把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数量当做衡量水质是否被严重污染的标准,解释规则的设计未遵循不同环境要素的专门性评价原则,未贯彻生态法益独立性诉求,导致法益侵害关系逻辑混乱.水环境法益的基础性地位为观察这一问题并分析可能的解决方案提供了一个视角.解释规则的设计必须围绕水环境法益展开,重点突出对水环境本身的保护,而非行为手段;注重与《水污染防治法》中体现充分保护水环境的行政性前置规则相协调,贯彻水资源优位保护原则,使规则朝着有利于保护水质的方向发展.我国水污染环境犯罪司法解释规则矫正路径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即建立以水染物排放标准与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水质基准,区分污染水、土壤、空气等不同环境因子的裁判规则,把人身伤亡作为水污染犯罪的加重犯罪构成,将是否危及动、植物等非人类主体健康作为判断水污染犯罪的标准之一等.

水污染、环境犯罪、司法解释、水环境法益

18

D924.36(中国法律)

2018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部门法衔接视阈下我国水生态刑法问题研究"CYB18149

2019-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5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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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2-8106

11-5224/C

18

2019,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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