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8106.2015.02.015
论“好意同乘”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
“好意同乘”乃情谊行为之一种,“好意同乘”交通事故则属于侵权行为.“好意同乘”交通事故致搭乘者损害,供乘者应承担过错责任,就其一般过失对搭乘者承担责任.“好意同乘”可减轻供乘者的赔偿责任,减责之依据在于公序良俗原则.搭乘者对损害的发生构成与有过失时,亦可减轻供乘者之赔偿责任.“好意同乘”交通事故涉及第三人时,供乘者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搭乘者与有过失的减责效果不仅及于供乘者,也及于第三人.“好意同乘”不能成为决定搭乘者是否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因素.据此,既可弥补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之漏洞,又可统一法院审判实践,妥适解决好意同乘纠纷.
好意同乘、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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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3(中国法律)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青年项目“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构成要件该当性重构”12FXC035
2015-06-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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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