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8106.2013.03.017
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收货人之法律地位
货物运输合同的性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收货人为受益第三人.目前我国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收货人属于“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之第三人.为保护收货人的信赖利益,在我国未来立法上应当将铁路运输合同中的收货人确定为具有第三人利益合同之受益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人利益合同、收货人、受益第三人
12
DF416(经济法、财政法)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会科学专项研究项目资助2013JBW005
2013-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0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