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企业概念与国企改革的探讨
公企业是西方国有经济的基本组织形式之一,政府在公企业设立、资源获取、资产管理、人事安排、财务管理及重大决策中的权利义务均由公企业的单独立法加以规定.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主要是遵循了公司化改革路径,国有企业被置于公司法基本框架下,政府与国有企业形成股东与公司的基本关系.但在这种法律关系框架下,国有企业特定公共目标的实现具有相当的局限性,并可能引发国家权力与法治原则之间的潜在冲突.本文认为,我国应根据国有经济所处的不同领域采取分类改革思路,在特定领域的国有企业改革中适当借鉴西方公企业形式.
国有企业改革、公司制企业、公企业、单独立法
F019(经济学基本问题)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41171113
2013-0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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