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8106.2010.04.021
"网络习惯法"可能吗?——以链接和复制为考察对象
网络技术的发展对法制的变革和创新提出了新的需求.在网络上存在着"作为通例之证明而被接受为法律者".未经授权的简单链接、特定页面链接、搜索引擎的"快照复制"和图片"缩略图复制"都可被论证为网络习惯法下的权利.网络习惯法的存在是人类对网络社会秩序的内在需求、是科技发展的必然需要,网络习惯法的灵活性增强了其在网络时代的适应性.有必要重视并承认网络上的"自生自发秩序"和"活法",必要时将其接受为法律.
网络、习惯法、链接、复制、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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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0(中国法律)
2009年度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网络时代版权保护制度的变革与创新"09YS474
2011-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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