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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8106.2007.03.021

增设肇事后逃逸罪之立法思考

引用
刑法第133条实际上规定了交通肇事和逃逸两种性质的行为,两者在主观罪过、客观行为、法定刑配置及侵犯客体方面均有很大差异.尽管逃逸以交通肇事为事实前提,但把逃逸当作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是不适"-3的.故不宜统一定交通肇事罪,而应另定"肇事后逃逸罪",构成该罪不以行为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该罪的实质在于不履行救助义务.

交通肇事、逃逸、救助、肇事后逃逸罪

6

D294.1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2007-1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9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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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2-8106

11-5224/C

6

200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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